《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在线测试

《习题集》判断题(1)

每小题5分,共100分)

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并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会计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5、会计核算必须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6、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审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7、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8、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9、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10、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一致, 不得变更。

11、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1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3、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14、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1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认盘盈收益或盘亏损失。

1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17、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考虑是否加以利用。

18、按《会计法》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其他会计人员监交。

19、按《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20、按《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