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在线测试
《习题集》判断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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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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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8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84、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85、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86、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审批。
87、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务机关所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8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不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8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90、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2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91、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92、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9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94、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9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96、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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